当前位置:河北新冀人才网 > 专题报道 > 正文
 

关于就业困难人员认定和管理的通知

时间:2009年4月20日 作者:
    根据石家庄市人民政府《关于贯彻落实国发〔2008〕5号和冀政〔2008〕90号文件有关问题的通知》(石政发〔2008〕70号)文件要求,为加强对就业困难人员的认定和管理,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困难对象认定程序
    (一)符合就业困难认定条件的人员,首先到街道(乡镇)劳动保障事务所填报《就业困难人员认定表》,并提供相应资料。
    (二)各街道(乡镇)劳动保障事务所对就业困难人员提供的相关资料进行初审,对符合申报条件的困难人员经过5个工作日公示后,对无异议的就业困难人员,劳动保障事务所在其《就业困难人员认定表》上加盖公章后,连同相关资料一并上报县(市)、区劳动保障部门。
    (三)县(市)、区劳动保障部门对上报资料进行审核认定, 并在其《就业失业登记证》第33页备注栏目下加盖“XXX( )类就业困难人员”印章(印章式样见附件2),并将认定就业困难人员的基本信息录入《河北省落实就业扶持政策信息管理系统》。将加盖就业困难人员认定印章的《就业失业登记证》发给本人。
    二、就业困难人员需要提供的资料
    (一)“4050”人员,属于就业转失业人员(指领取失业保险金人员)提供本人身份证、户口本、就业失业登记证(加盖年检印章,以下类同)原件及复印件,《就业困难人员认定表》,近期一寸彩色照片1张;属于企业破产、改制领取一次性安置费目前尚无就业人员,除提供以上资料外,还应提供领取一次性安置费审批表复印件,复印件上应加盖档案保管机构的公章。
    (二)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且登记失业一年以上的家庭一名成员,提供本人身份证、户口本、低保证、就业失业登记证原件及复印件,《就业困难人员认定表》,近期一寸彩色照片1张。
    (三)失地又失业的农民家庭成员,提供本人身份证、户口本、参加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证明、就业失业登记证原件及复印件,《就业困难人员认定表》,近期一寸彩色照片1张。
    (四)残疾人员,提供本人身份证、户口本、残疾人证、就业失业登记证原件及复印件,《就业困难人员认定表》,近期一寸彩色照片1张。
来源:河北新冀人才网 | 关闭  
  上一篇:河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2009年度劳动与社会保障专业在职研究生招生考试的通知    下一篇:河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2009年度劳动与社会保障专业在职研究生招生考试的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