只有基本生存问题解决并对将来怀着稳定的预期的人,才容易自愿接受法律的规治;社会保险正可以提供这种预期。同时,社会保险法制丰富了法治的正义性品格。
自1997年我国正式确立社会保险制度开始,特别是近十年来,我国社会保险法律和制度建设的步伐明显加快。《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草案)》在这样的历史脉络中,几经酝酿,千呼万唤,终于得以公布并向社会广泛征求意见和建议,这自然引起了亿万人的关注和期待。
社会保险及其法制有互相关联的多重功能:“社会安全阀”、“经济减震器”、“政治凝聚剂”、“法治优化剂”
社会保险及其法制的经济功能在过去并没有得到充分认识,但时下的国际经济金融危机却给人们上了生动的一课。由于缺乏对将来的安全预期,人们总是紧紧地捂着自己的钱袋子而不敢大胆消费。这在外需不旺、内需不振的背景下就会给经济带来供过于求的大毛病。相反,假如有健全的社会保险制度,人们心态笃定从容,就会消费得更大胆一些,更潇洒一些,就会使供需更平衡一些,从而减少经济的周期性震荡。另外,虽说“饥饿和寒冷是天才的侍女”,但天才只是个别人,实际上,只有生活具有起码的稳定,社会成员的创造之火才可以连续不断地燃烧,这正是经济社会发展的不竭动力。
风险之于人生,所在多有,在社会化大生产和市场经济条件下尤甚。在种种风险面前,人类并不是消极无为者,而总是在尝试、探索和设计种种抵御和化解风险的方法和机制。这种机制越来越社会化,举全社会之力来分散和对付风险,克服个人和家庭的势单力弱,此即社会保险。社会保险的基本根据在于“大数法则”:参与的人越多,积聚起来的力量越大,抗风险能力就越强。社会保险的社会性和强制性需要法律化和制度化,这就是社会保险法制。具体而言,社会保险就是在年老、疾病、失业、工伤、生育等丧失或暂时丧失劳动能力或机会时,由社会向其提供一定水平物质或其他形式待遇的方法和机制。
社会保险及其法制有互相关联的多重功能:“社会安全阀”、“经济减震器”、“政治凝聚剂”、“法治优化剂”。“社会安全阀”是其首要和最早被认识的功能。市场经济激发了人的创造活力,但其“优胜劣汰”的机制和“富者愈富、贫者愈贫、赢家通吃”的马太效应也可能破坏社会的统一性和整体性,撕裂社会,使社会碎片化,由此带来社会动荡乃至对抗;于是社会学上有“保卫社会、重建社会”的主张。社会保险法就是“保卫社会”的一种基本方法,它通过满足社会成员的基本生活需要,达到老有所养、病有所医等效果,使社会得以修复和健康运行。这是其社会功能。至于社会保险及其法制的政治功能,它早就被西方学者所明了:社会保险制度减轻了经济危机对社会秩序的冲击和震荡,缩小了贫富差距的鸿沟,缓和了社会弱势群体的敌对情绪,一定程度上熨平了部分反抗者的激情,使社会大体上能做到分中有合、争而有序、危而不乱、散而复聚,这为政治统治的合法性和正当性、稳定性和连续性都增加了不少分数。社会保险还有其法制功能。古语说,有恒产者有恒心。难以想象,处于风雨飘摇条件下的人个个都能立定志向,坚守各种规则和原则。只有基本生存问题解决并对将来怀着稳定的预期的人,才容易自愿接受法律的规治;社会保险正可以提供这种预期。同时,社会保险法制丰富了法治的正义性品格。
理想与现实的差距:虽然我们会加快步伐,努力探索,但在国民的渴望和制度提供能力之间的反差将长时期存在
正因为社会保险法对于国计民生有着如此重大功用,势必引起社会各界广泛关注。我国历来重视社会保险事业。《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明确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年老、疾病或者丧失劳动能力的情况下,有从国家和社会获得物质帮助的权利”。“国家发展为公民享受这些权利所需要的社会保险、社会救济和医疗卫生事业”(第45条第1款)。“国家建立健全同经济发展水平相适应的社会保障制度”(第14条第4款)。随着改革的深化和市场经济的推进,社会保险及其法制化成为必需,各界人士也很快对此达成共识并付诸实践。自1997年我国正式确立社会保险制度开始,特别是近十年来,我国社会保险法律和制度建设的步伐明显加快。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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