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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保障准退休人员的基本生活,市社保局开通预发养老金业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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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时间:2009-2-18 8:42:01 作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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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确保达到退休年龄的“准退休人员”的基本生活,从2009年起,经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核准后,社保局可预发一定的养老金。具体办理程序如下: 一、在省劳动保障厅未公布全省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之前,参保人员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由企业或档案管理单位向社保局申报退休待遇审核。经社保机构审核后,向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上报《河北省参保人员退休核准表》。经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核准退休后,再到社保机构办理计发养老金手续。 二、参保单位应先办理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服务档案移交手续,交纳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服务费后。社保局按上上年全省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计发其基本养老金,作为预发额,通过发放银行直接打入本人新办理的银行存折。 三、全省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公布后,企业再到社保局重新办理养老金计算手续,核对补发额。由社保机构打印正式的《河北省参保人员基本养老金计发表》,按重新核准的基本养老金计发,同时在业务结算当月补发养老金差额。 四、今后,凡参保人员达到法定正常退休年龄的,达到一个,办理一个,不得拖延,并及时发放养老金,确保退休人员基本生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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