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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社会保险现状法律体系及缴费监管途经

时间:2009年5月7日 作者:
    从1999年1月--2007年6月,我国对社会保险征缴和清理欠费采取了20多项措施,颁布了1个《条例》,6个《办法》,11个《通知》, 1个《意见》。这些全国性措施分别出自国务院、国务院办公厅、劳动保障部、财政部、国家经委、劳动和社会保障部社保中心、国家税务总局等政府机构。 主要如下: 
    1、1999年1月国务院颁布《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259号)(以下简称《条例》),它对社会保险费征缴主体、范围、权利、义务、费基、费率、征收程序、征收机构、征收监督等等做出明确规定。这为规范我国社会保险费的征收行为奠定了法规基础。这是我国目前最高层次有关清理社会保险欠费的法规。 
    2、2000年2月国务院办公厅《关于继续做好确保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和企业离退休人员养老金发放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00]8号),它把清理欠费工作提高到"两个确保"的高度,指出了要采取法律、行政、舆论监督等措施,加大追缴力度。审计机关要适时组织对重点欠费企业的专项审计。 
    3、1999年3月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对社会保险费的征收连续下发了三个办法,分别对社会保险费征收的登记、申报、监督三个方面进一步明确。 
    4、1999年7月财政部和劳动保障部联合下发《社会保险基金财务制度》( 财社字[1999]60号 ),进一步明确的征收主体的社会保险费的追收权力。 
    5、1999年11月年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国家经委和财政部三部委联合下发《关于清理回收企业欠缴社会保险费有关问题的通知》(劳社部发[1999]36号),要求建立清理欠费目标责任制,禁止以物抵费和协议缴费,明确了破产企业清欠程序。 
    6、2000年5月劳动保障部社保中心下发《关于建立欠缴基本养老保险费企业信息库的通知》(劳社险中心函[2000]43号),该文要求对所有欠费企业进行缴费能力认定,并签订补缴欠费计划。该文还规定了数据结构、行业编码和欠费情况季报表。 
    7、2001年12月劳动保障部下发《关于完善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明确了欠费不缴程序。 
    8、2003年2月劳动保障部出台《社会保险稽核办法》,明确稽核机构和职责,明确了社会保险欠费清理回收工作职责归稽核部门。 
    9、劳动保障部社保中心从2000年起每年向全国各地社保部门下达清欠任务,同时建立了全国清欠的季报制度。我国的社会保险费的缴费办法,由企业(单位)向社会保险征缴部门(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或税务部门)申报缴费,其职工个人缴费部分由企业(单位)代扣代缴。养老保险缴费情况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发给职工《社会保险缴费手册》,每年通过对帐单形式核对。职工发现本人的社会保险权益受到伤害时,按申请仲裁、行政诉讼、上诉法院的顺序得以维护;城镇个体劳动者直接向保险经办机构申报缴费。各级政府的劳动保障监察部门、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和税务机关(由税务征收的地区)的稽核部门,对缴费情况进行核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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