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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办法明年实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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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时间:2009-12-15 9:23:08 作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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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将于明年1月1日开始实施,12月份则被定为了该《办法》的宣传月。办法规定,劳动者可免费享受就业政策、法律、法规咨询,职业供求信息、市场工资指导价位信息和职业培训信息发布,职业指导和职业介绍,对就业困难人员实施就业援助,办理就业登记、失业登记等事务,以及其他公共就业服务等6大服务。 就业服务机构不提供相应服务将被严惩 《办法》规定,除了6大免费服务外,县级以上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对自主创业劳动者,还应及时提供创业项目论证、创业风险防范、政策和法律咨询、创业培训、小额贷款申办、开业指导与代办创业项目登记等方面的服务。若就业服务机构未能提供相应服务,将面临严惩。《办法》规定,公共就业服务机构不依法履行促进就业职责的,有关部门将责令其改正;逾期不改正或者造成严重后果的,其主管负责人或者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将被给予行政处分。 用人单位逾期登记将受罚 《办法》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应当建立健全就业登记制度和失业登记制度,完善就业管理和失业管理。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应当与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并自用工之日起30日内为劳动者办理就业登记和失业登记手续。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关系的,应当在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关系后15日内为劳动者办理失业登记手续。《办法》还规定,符合条件的城镇常住人员及离开学校满6个月未能就业的各类学校毕业生,均可进行失业登记。 用人单位未按时为劳动者办理就业登记、失业登记手续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责令限期办理;逾期未办理的,用人单位将被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企业应设专项教育经费培训职工 《办法》规定,企业应当建立职工培训制度,并按国家规定提取职工教育经费。职工教育经费的提取和使用情况,还应当向职工公示,并定期向职工代表大会或职工大会报告。失去土地的农民和农村劳动者转移就业的,也可获得技能培训,还可获得适当补贴。 企业未按规定提取职工教育经费或者挪用职工教育经费的,有关部门将责令其改正,并依法给予处罚。对于技能培训,《办法》还将高等院校的学生纳入其中。高等院校和职业院校应开设就业指导课程,对学生进行就业指导。扩大就业实习基地的范围,组织学生参加以就业为目的的实习实践活动。同时,鼓励企业接收高等院校、职业院校和职业技能培训机构学生实习,并提供实习场所和实习指导教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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