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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公益岗位优先安排就业困难人员
来源:河北新冀人才网 时间:2009/2/5 8:37:11 阅读次数:441
      面对经济危机带来的就业“寒流”,政府将如何应对?近日,市政府下发通知,推出举措帮助就业困难人员实现就业。
      通知要求,符合以下条件的可认定为就业困难人员:城镇女40周岁以上、男50周岁以上,就业转失业后未实现就业的人员;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且登记失业一年以上的家庭中一名成员;失地又失业的农民家庭成员;残疾人员;持《再就业优惠证》人员中被确定为“就业困难对象”且在享受扶持期限内的人员,继续享受相关扶持政策,享受期满三年的人员,将不再重新认定为就业困难人员。
      鼓励各类用人单位招用就业困难人员。签订一年以上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在劳动合同期内给予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生育保险补贴和岗位补贴,补贴期限不超过3年。持《就业失业登记证》的城镇失业人员和进城务工的农村劳动者初次参加国家规定实行就业准入制度指定工种的职业技能鉴定,取得职业资格证书的,给予一次性职业技能鉴定补贴。其中:对享受低保的,给予全额补贴;对其他人员给予60%的补贴。
      政府投资开发的公益性岗位,将优先安排符合岗位要求的就业困难人员。自2009年1月1日起,对公益性岗位从业人员及新招用人员要签订就业援助协议,就业援助协议实行一年一签,协议期限最长3年,在协议期内给予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生育保险补贴和岗位补贴。年龄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的,其社会保险补贴和岗位补贴期限可延长到法定退休年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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